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402)
持續關連交易
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董 事 會 宣 佈,於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 公 司 與 億 華 通 氫 能 訂 立 (i)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據 此,本 集 團 提 供 用 於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生 產 及 營 運 所 需 的 貨 品;及 (ii) 技 術 服
務 協 議,據 此,本 集 團 向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提 供 用 於 其 研 發 過 程 的 技 術 服 務,
期 限 均 由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起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包 括 首 尾 兩 日)。
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億 華 通 氫 能 分 別 由 本 公 司 及 通 嵐 科 技 擁 有 72.22% 及
據 上 市 規 則,億 華 通 氫 能 因 此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因
此,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有 關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及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各 自 的 年 度 上 限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0.1%
但 低 於 5%,故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年 度 申 報、年 度 審 閱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1–
一般資料
宋 海 英 女 士 及 戴 東 哲 女 士(為 執 行 董 事 及 通 嵐 科 技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以 及 億 華
通氫能董事長兼董事張國強先生於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擁 有 權 益。因 此,宋 海 英 女 士、戴 東 哲 女 士 及 張 國 強 先 生 就 有 關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及 相 關 年 度 上 限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放 棄 投 票。除 宋 海 英 女 士、戴 東 哲 女 士
及 張 國 強 先 生 外,概 無 其 他 董 事 須 就 考 慮 及 批 准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放 棄 投 票。
持續關連交易協議
於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 公 司 與 億 華 通 氫 能 訂 立 (i) 貨 品 銷 售 協 議,據 此,本 集 團 提
供 用 於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生 產 及 營 運 所 需 的 貨 品;及 (ii) 技 術 服 務 協 議,據 此,本
集 團 向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提 供 用 於 其 研 發 過 程 的 技 術 服 務,期 限 均 由 2024 年 10 月
各 份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及 其 相 應 年 度 上 限 的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A)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日期 :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訂約方 : 本 公 司(作 為 供 應 商);及
億 華 通 氫 能(作 為 買 方)
將提供的貨品 : 本集團向億華通氫能集團提供的貨品乃用於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生 產 及 營 運 所 需 的 貨 品,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管 道、閥 門、水 泵 及 其 他 研 發 及 測 試
所 需 的 材 料。
期限 : 由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2–
付款條款 : 款項主要須於供應商交付貨品當日後三個月
內 結 清。根 據 雙 方 的 磋 商 結 果,買 方 可 於 預 計
交 付 貨 品 當 日 前 不 超 過 六 個 月 內 預 付 款 項。
貨品銷售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定價標準
根 據 貨 品 銷 售 協 議,將 提 供 的 貨 品 價 格 將 根 據 下 列 各 項 釐 定:
(1) 獨 立 第 三 方 通 過 行 業 網 站 報 價 或 市 場 查 詢 取 得 的 市 場 價 格(即 本 集 團
以外的供應商於相同地區的一般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向獨立第
三 方 提 供 相 同 或 類 似 產 品 的 價 格);
(2) 倘 無 獨 立 第 三 方 釐 定 的 市 場 價 格,則 為 本 集 團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之 間 的 交
易 價 格;或
(3) 倘 上 述 價 格 均 不 適 用,則 按 不 超 過 30% 的 成 本 加 成 率(含 稅)
(即:價 格 =
成 本 ×(1 + 成 本 加 成 率))確 定。
在 任 何 情 況 下,本 集 團 向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提 供 貨 品 的 適 用 價 格 不 得 低 於 向
本 集 團 獨 立 第 三 方 客 戶 提 供 的 價 格。
貨品銷售協議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及建議年度上限金額基準
於 訂 立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前,由 2024 年 3 月 起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本 集 團 已 於 其
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並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與億華通氫能集團訂
立 相 當 於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交 易。截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止 六 個
月,貨 品 銷 售 交 易 約 為 人 民 幣 170 萬 元(未 經 審 核)。由 於 就 有 關 先 前 交 易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而 總 代 價 按 年 度 基 準 計 算 為 少 於 3,000,000 港 元,有
關 交 易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 條 項 下 訂 明 的 最 低 豁 免 水 平,故 獲 全 面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申 報、年 度 審 閱、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3–
根 據 對 交 易 的 內 部 審 閱,本 公 司 預 期 有 關 交 易 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24 年
協 議。
截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載 列 如 下:
單 位:人 民 幣 萬 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建議年度上限 700 500 500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的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乃 經 參 考 以 下 因 素 釐 定:
(1) 歷 史 交 易 金 額;及
(2) 於 2024 年 餘 下 月 份,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對 本 集 團 產 品 的 需 求 將 預 期 增 加,
乃 由 於 其 處 於 發 展 及 與 本 集 團 合 作 的 早 期 階 段 所 導 致, 而 由 於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的 營 運 預 期 將 越 趨 向 更 穩 定 及 有 條 理 的 階 段,故 2025 年 及
(B)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日期 :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訂約方 : 本 公 司(作 為 供 應 商);及
億 華 通 氫 能(作 為 買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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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提供的服務 : 本 集 團 向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提 供 的 技 術 服 務,包
括 用 於 其 研 發 過 程 的 委 託 設 計、產 品 驗 證 及 測
試 服 務。
期限 : 由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付款條款 : 付款條款將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於具體合同
中 協 定。
技術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定價標準
根 據 技 術 服 務 協 議,服 務 費 將 根 據 下 列 各 項 釐 定:
(1) 本 集 團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之 間 相 同 服 務 的 交 易 價 格;
(2) 由本集團提供服務的合理成本加可資比較非相關交易的毛利所構成的
價 格;或
(3) 倘 無 法 取 得 上 述 價 格 或 上 述 價 格 不 適 用,則 須 由 雙 方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 價 格。
在 任 何 情 況 下,本 集 團 向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提 供 的 適 用 服 務 費 不 得 低 於 向 本
集 團 獨 立 第 三 方 客 戶 提 供 的 價 格。
技術服務協議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及建議年度上限金額基準
於 訂 立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前,由 2024 年 3 月 起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本 集 團 已 於 其
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並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與億華通氫能集團訂
立 相 當 於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交 易。截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止 六 個
月,提 供 技 術 服 務 交 易 約 為 人 民 幣 50 萬 元(未 經 審 核)。由 於 就 有 關 先 前 交 易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低 於 5%,而 總 代 價 按 年 度 基 準 計 算 為 少 於 3,000,000 港 元,
有 關 交 易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 條 項 下 訂 明 的 最 低 豁 免 水 平,故 獲 全 面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申 報、年 度 審 閱、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5–
根 據 對 交 易 的 內 部 審 閱,本 公 司 預 期 有 關 交 易 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24 年
協 議。
截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載 列 如 下:
單 位:人 民 幣 萬 元
截至 截至 截至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建議年度上限 800 500 500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的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乃 經 參 考 以 下 因 素 釐 定:
(1) 歷 史 交 易 金 額;及
(2) 於 2024 年 餘 下 月 份,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對 本 集 團 技 術 服 務 的 需 求 將 預 期
增 加,乃 由 於 其 處 於 發 展 及 與 本 集 團 合 作 的 早 期 階 段 所 導 致,而 由 於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的 研 發 預 期 將 越 趨 向 更 穩 定 及 有 條 理 的 階 段,故 2025
年 及 2026 年 的 需 求 將 預 計 減 少。
內部監控措施
為 確 保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的 條 款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訂 立,並 對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而
言 屬 公 平 合 理,且 不 遜 於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所 達 成 的 類 似 交 易 條 款,本 公 司 已 制 定
以 下 內 部 監 控 政 策 及 採 納 以 下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i) 本 公 司 財 政 部 門 將 密 切 監 察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以 確 保 交 易 金
額 將 不 會 超 過 相 關 年 度 上 限;
–6–
(ii) 本 集 團 銷 售 部 門 將 以 其 成 本 為 基 準 釐 定 產 品 或 服 務 價 格,於 此 基 礎 上,本
集 團 將 通 過 比 較 由 本 集 團 向 至 少 兩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報 價 或 價 格,釐 定
向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銷 售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最 終 價 格;
(iii) 本 公 司 財 務 部 門 將 每 月 進 行 抽 樣 檢 查 以 審 閱 及 評 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是 否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及 根 據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所 載 條 款 進 行,
以 及 相 關 合 同 條 款 是 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特 別 是,財 務 部 門
將 檢 查 定 價 基 準 是 否 已 妥 為 遵 守;
(iv) 本 公 司 外 部 核 算 師 將 就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訂 立 的 交 易 進 行 年 度 審 閱,
以 確 保 交 易 金 額 符 合 相 關 年 度 上 限,且 交 易 乃 根 據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所 載
的 條 款 進 行;及
(v)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就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狀況進行
年 度 審 閱,以 確 保 本 公 司 遵 守 其 內 部 審 批 程 序 及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相 關 規 定。
董 事 認 為,上 述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可 確 保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將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進 行,且 將 不 會 損 害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訂立持續關連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 公 司 與 億 華 通 氫 能 的 業 務 範 圍 處 於 同 一 產 業 鏈,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協 同 效 應。
通 過 與 億 華 通 氫 能 的 交 易,本 公 司 可 以 將 自 身 在 技 術 儲 備、原 材 料 供 應 可 靠 性
等 方 面 的 優 勢 轉 化 為 營 業 收 入。此 外,億 華 通 氫 能 是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與 本 公
司 的 交 易 有 利 於 其 在 業 務 開 展 的 初 期 降 低 經 營 成 本,保 障 其 產 品 開 發 與 應 用 的
持 續 穩 定,進 而 推 動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增 長 和 市 場 競 爭 力。
–7–
因 此,董 事(不 包 括 宋 海 英 女 士、戴 東 哲 女 士 及 張 國 強 先 生)認 為,(i)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將 於 本 集 團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進 行,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ii)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的 條 款 乃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及 不 遜 於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所 達 成 的 類 似 交 易 條 款 訂 立,屬 公 平 合 理;及 (iii)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於 截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建 議 年 度 上
限 屬 公 平 合 理。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本 集 團 為 燃 料 電 池 系 統 製 造 商,主 要 在 中 國 為 客 車 及 貨 車 等 商 用 車 設 計、開 發
並 製 造 燃 料 電 池 系 統 及 電 堆(系 統 的 核 心 零 部 件)。
億 華 通 氫 能 為 一 家 於 2023年6月14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註 冊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7,200 萬 元。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研 發 及 銷 售 製 氫 系 統。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億 華 通 氫 能 分 別 由 本 公 司、通 嵐 科 技、北 京 英 爍 華 氫 企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有 限 合 夥)及 陳 守 杰 先 生 擁 有 72.22%、24.56%、1.93% 及 1.29%。
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億 華 通 氫 能 分 別 由 本 公 司 及 通 嵐 科 技 擁 有 72.22% 及 24.56%。執
行 董 事 宋 海 英 女 士 及 戴 東 哲 女 士 為 通 嵐 科 技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億 華 通 氫 能 因 此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因 此,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有 關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及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各 自 的 年 度 上 限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高 於 0.1%
但 低 於 5%,故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年 度 申 報、年 度 審 閱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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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料
宋 海 英 女 士 及 戴 東 哲 女 士(為 執 行 董 事 及 通 嵐 科 技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以 及 億 華 通
氫能董事長兼董事張國強先生於持續關連交易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擁有
權 益。因 此,宋 海 英 女 士、戴 東 哲 女 士 及 張 國 強 先 生 就 有 關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及
相 關 年 度 上 限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放 棄 投 票。除 宋 海 英 女 士、戴 東 哲 女 士 及 張 國 強 先
生 外,概 無 其 他 董 事 須 就 考 慮 及 批 准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放 棄 投 票。
釋義
於 本 公 告 中,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以 下 詞 彙 具 有 下 列 涵 義:
「A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內 資 普
通 股,於 上 交 所 科 創 板 上 市 並 以 人 民 幣 認 購 及 買
賣
「年 度 上 限」 指 就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於 截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最 高 年 度 總 值
「董 事 會」 指 董事會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協 議」 指 貨品銷售協議及技術服務協議的統稱
「本 公 司」 指 北 京 億 華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A 股 於 上 交 所 科 創 板 上
市及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該詞的相同涵義
「董 事」 指 本公司董事
–9–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除 外(視 文
義 可 能 所 需 而 定))
「H 股」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並 以 港 元 認 購 及 買 賣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僅 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法 定 貨 幣
「貨 品 銷 售 協 議」 指 本公司與億華通氫能就有關銷售若干產品物料
訂 立 日 期 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的 框 架 協 議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東
「億 華 通 氫 能」 指 北 京 億 華 通 氫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為 本 公 司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本
公司關連附屬公司
「億 華 通 氫 能 集 團」 指 億華通氫能及其附屬公司
「上 交 所 科 創 板」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技 術 服 務 協 議」 指 本公司與億華通氫能就有關提供若干技術服務
訂 立 日 期 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的 框 架 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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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嵐 科 技」 指 北 京 通 嵐 科 技 中 心(有 限 合 夥),一 家 於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其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為 執 行 董 事
宋海英女士及戴東哲女士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北京億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國強
中 國,北 京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執 行 董 事 張 國 強 先 生、宋 海 英 女 士 及 戴 東 哲
女 士;非 執 行 董 事 滕 人 杰 女 士 及 宋 峰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劉 小 詩 先 生、紀 雪 洪
先 生、陳 素 權 先 生 及 李 志 杰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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