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
投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
目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新乡化纤向控股子公司新乡菌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菌草新材”)投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了《关于新乡菌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投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菌草生
物质纤维素产业化项目资金需要,新乡化纤拟向子公司菌草新材增资 6,500 万元,
另一股东河南省中原农谷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创”)不参与本
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菌草新材注册资本由 15,000 万元增至 21,500 万元,
增资后公司持有菌草新材 72.09%股份,中原农创持有菌草新材 27.91%股份。新
乡菌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约为 2.9 亿元,其余资金不足部分由菌草新
材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
中原农创为河南省中原农谷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农谷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与中原农创实控人均为新乡市财政局,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邵长金、王文新已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人为新乡市财政局。
立,围绕智慧农业、生物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等领域,专业从事招引和培育高新
技术企业,打造集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技术培训、产品销售和售后
服务于一体化的创新产业,中原农创为新设立企业,成立不满一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原农创成立不足一月尚无具体数据。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原农创的总资产10,176.59万元,净资产10,173.06万
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6.94万元(未经审计)。
农谷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与中原农创实控人均为新乡市财政局,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所涉标的基本情况
品及原料销售;
单位:万元
本次增资前 本次增资后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新乡化纤 9,000.00 60.00% 15,500.00 72.09%
中原农创 6,000.00 40.00% 6,000.00 27.91%
合计 15,000.00 100.00% 21,500.00 100.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菌草新材的总资产7,899.75万元,净资产7,893.59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菌草新材的总资产23,502.92万元,净资产14,632.83万
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0.21万元,净利润-344.05万元。(未经审计)
四、本次交易主要内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对菌草新材增资6,500万元,其他股东中原农创
不参与本次增资。
本次增资价格由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沟通、协商确定为1元/注册资
本。本次增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基于公司菌草生物质纤维素产业化项目正常推进的需要,能够促
进公司在生物质菌草(芦竹)新材料方面的发展,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持续发展,
增强其经营能力。本次增资的资金为公司自筹资金,本次增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六、独立董事意见
该事项已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
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七、董事会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认
为:因菌草生物质纤维素产业化项目资金需要,公司拟向子公司菌草新材增资,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邵长金先生、王文新先生予以回避。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
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认为:
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在公平合理、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增资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
筹资金,增资额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独立性。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乡化纤向控股子公司菌草新材投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
子公司投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杨惠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