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或是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含有偿或无偿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
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四)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五)控股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全体董事的的三分之二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提供股权质押等反担
保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
其他关联人的,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
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
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行相应的报批
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并由公司
管理层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公司,并列明拟
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
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
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逾期财务资助款项
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协助
公司董秘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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