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司章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全面的
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康玉科 窦建卫 张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