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一)公司符合《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7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同意公司为76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7.869万股办理解除限售手
续。
二、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事项进行核查
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前述2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共计5,4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