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3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废上述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4,200 股。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授予数量的议案》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26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作废上述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0,000 股。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作废上述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9 万股。同时,根据本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 年的业绩未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合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计 52.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27 名激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作废上述对
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4,200 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2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部分
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作废上述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144,20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 2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
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
备激励资格。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上述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