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证监许可〔2024〕887 号),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71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7.76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632.2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到位。中勤万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
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勤信验字(2024)第 0033 号”的《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78,780.33 71,000.00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9,632.24 万元,截
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34,202.94 万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35,439.29 万元(含利息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为提高筹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并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 2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及需求情况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决议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
议程序符合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