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9 18: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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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
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止。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了《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48,805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60 元/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股票共计 2,048,805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
续办理,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
  ;2022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 8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692,041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
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60%,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64,068 股,回购价格为 2.507 元/股,并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
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8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相关公告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较公司推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时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后续达成预期经营情况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
核目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
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
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战略发展,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配套实施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
并终止。
   三、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根据《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需回购注销 8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2,696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 P= -V 其中: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
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2022 年年度、2023 年年度、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 0.052 元(含税)、0.041 元(含税)、0.1 元
(含税)
   、0.01 元(含税)。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回购
价格由 2.60 元/股调整为 2.397 元/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1,092,696
股,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977,095,932 股变更为 976,003,236 股。公司股份结构变动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76,003,236             0        976,003,236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92,696          -1,092,696       0
     总计        977,095,932         -1,092,696   976,003,236
  注:以上股份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终止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计报告为准。
  本次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后续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公司董事会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
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
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
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管理团队亦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在公司继续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的情况下,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公司的整体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激励
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勤勉尽责,
相关人员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
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终止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与
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
  八、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
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终止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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