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9 17: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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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
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
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
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
司的长期可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共同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对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
择、发行定价、发行方式以及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对投资项目具
有良好的效益。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与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
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
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我们同意将《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
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合理的分红政策,
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相关工作高
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陈翌庆、王玉瑛、郑晓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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