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0-29 17: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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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其他
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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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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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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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
其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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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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