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9 05: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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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67 人,代表股份 409,717,355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37.58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965 人,代
表股份 86,917,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9723%。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
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 407,431,47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20%;
反对票为 1,873,5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2%;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4,631,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3701%;反对票为 1,873,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555%;弃权票为 412,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7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 405,740,77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94%;
反对票为 3,459,98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44%;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2,941,0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4249%;反对票为 3,45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9808%;弃权票为 5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5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81,632,03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89%;反
对票为 4,757,28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33%;弃权票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1,632,03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89%;反对票为 4,757,28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733%;弃权票为 528,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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