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0-29 02: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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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苏州龙
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
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
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处理措施;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及时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投资者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及时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
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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