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
——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
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
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
实施。
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
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各部
门部长、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和指定的 ESG 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
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 ESG 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另设公司治理、环境、社会专项小组,分别由证券投资部、环
保部、运营管理部牵头,其他部门、子公司参与组成。
(五)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
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度等;
(二)战略委员会
(三)ESG 工作组
作;
求及趋势;
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
略与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制
定与本单位有关的 ESG 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证券投资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
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
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
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
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
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恒立液压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
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
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
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