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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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盐津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在 长 沙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00 万股,于 2017 年 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YankershopFood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281.9859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
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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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百年大计,食品安全为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食品互联网
销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添加剂生产 ;调味品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食品添加剂销售 ;初级农产品收购 ;农副产品销售 ;食
品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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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股份数 股份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湖南盐津铺子同创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93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281.9859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281.9859万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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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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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 ( 包括股权的出质 ) 情况 ,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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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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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
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其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侵占公司的资产,若
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的资产,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
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
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公告
义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
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
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
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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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垫付费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
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
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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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类别的证券作出决议方案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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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
提供担保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身融资及经营业务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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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
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
明确意见 ;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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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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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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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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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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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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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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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
(2)一次或累计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
(3)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4)发行优
先股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
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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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
的,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董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
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的
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自由分配。
股东大会在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应遵循以下规则 :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持有的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
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
由分配,用于选举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配
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
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
(三)任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所有方可当选 :
由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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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
(四)如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在剔除已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
新的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会上重新进行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直
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止。
第九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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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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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
行的各项职责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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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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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
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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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的交易。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的,应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
捐赠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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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并
不少于三名。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外,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
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职责如下 :
(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建议 ;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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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件成就 ;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节 董事长及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和本章程规定的须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交易。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章
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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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及议题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 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
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
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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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
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
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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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六)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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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收到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的 5 个交易日
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
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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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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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
(一)同意 ;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
(三)反对意见及理由 ;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发表公开声明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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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事项审议和形式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公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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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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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经理助
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任职要求。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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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公司在总经理
工作细则中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
理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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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在会议记录上予以记载 ;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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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
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相关程序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
定的任职要求。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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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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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百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或电
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
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二百〇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百〇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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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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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 固定股利支付率 / 固定股利 /
剩余股利 / 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 / 其他。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力争达成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等事宜。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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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 包
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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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一)以专人送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
公司信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
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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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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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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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上市特别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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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
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
“不满”、
“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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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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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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