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10-28 22: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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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
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
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履行保密
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上市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
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份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每季度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其中因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的减持还需遵
守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
可做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和利用他人账户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
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提
前 2 个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其增持事项以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应在董监高
采用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
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责任追
究主体,负责实施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
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
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
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
理制度》(2018 版)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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