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10-28 21: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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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
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本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规定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负责人。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
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
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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