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所处行业和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
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交易往
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
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
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确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的主要权限:
(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二)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经营费用、管理制度、
组织架构、岗位职责、资质管理、预算、合同、报表、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等;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就有
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参加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行
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八)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将内部审计中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实际
情况及次年的经营计划,制订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二)审计通知。内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
对象,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对象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准备审
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
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
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审计终结。审计实施后,在形成审计报告前,内审部门人员应与被审
计对象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
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门工作人员应对
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措施,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对审计发现和整改措施的意见,
并设定执行整改的期限及负责实施的人员;
(五)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沟通的内
容和结果,内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式四份:审
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内审部门及被审计对象各一份。
(六)后续审计。内审部门应当对审计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七)审计档案。审计部门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报告等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
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
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
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绩效
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
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