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媒体质疑危机时,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舆情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共同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
舆情领导小组,同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公司党群工作部还需负责监控公
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
并将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配合开
展舆情信息采集、报告、核实及协助应对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并及时更
新和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报告流程及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
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
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解决问题,转危机为商机,维护、提升公司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整理、
汇总、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或监管部门报告:
应对处理措施;
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或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陕西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
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据相关制
度,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