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
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
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
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
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 审批决策流程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 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
本条第(一)款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发表明确的同
意意见方可实施;
(四)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公司
财务总监行使审批决策权;
(五) 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余额任意时点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额度;
(六)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七)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八)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额度
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三) 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 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由财务总监
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 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若投资人为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
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批准后,子公司才可实施委托理财;
(二)若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向公司财务总
监汇报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在履行公司相关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审批程序后
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机制,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季度结束后
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
产品。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门、监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的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