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拉普拉斯 股票代码:688726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APLAC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康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
月或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份锁定期为12
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
限售流通股为33,731,41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3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
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及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及《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专
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4年10月1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5.57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 市盈率(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后 EPS 票收盘价
(扣非前) 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倍) (倍)
平均 - - - 34.60 41.34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10月15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7.5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17.5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19.8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
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
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
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
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
年1-6月):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超过 50%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99.99%、98.67%、
为54.21%、48.55%、28.01%及24.85%,2021年晶科能源收入占比超过50%。
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超过50%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商业谈判
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客户的自身经营状况变化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若公司后续无法持续拓展新增客户或部分主要客户经营情况不利,或部分客户
因技术路线等因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二)公司经营业绩高速增长不可持续风险
降本增效是推动光伏产业不断发展的内在牵引力,发展更高转换效率的光
伏电池片技术是推动降本增效的关键举措之一。当前,光伏行业存在一定结构
性过剩风险,先进产能和落后产能存在结构上的不平衡,其中,转换效率更高
的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市场需求良好,下游厂商正持续增加产能建设;而落后
产能因转换效率瓶颈,市场份额则会持续下降,因此光伏产业正处于先进产能
对落后产能逐步替代的过程中。公司聚焦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核心工艺设备,
经营表现与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产业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报告期内,
公司光伏电池片设备收入分别为9,095.43万元、121,699.32万元、266,918.62万元
及243,697.81万元,对应的技术路线包括TOPCon、XBC(包括ABC、HPBC等)
及 PERC , 其 中 TOPCon 、 XBC 累 计 占 比 分 别 为 71.35% 、 85.80% 、 98.76% 及
为代表的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发展加速。2021年下半年,TOPCon新建产能
大幅增加;2022年开始,下游新建量产产线以TOPCon、XBC为主,且新型高效
光伏电池片开始规模化量产落地,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出货占比显著提升。报
告期内,受益于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产业化进展,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均
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358.14万元、126,585.03万元、
利润分别为-6,550.86万元、10,799.69万元、35,862.01万元及31,732.4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已发展至一定体量,收入和盈利基数水平显著提
升。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光伏新技术的发展阶段及演进程度、市场竞争情况、
下游客户的投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来,若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发展
演进到成熟阶段,而其他新技术尚未规模化开展,导致下游投资活动下降,或
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客户面临经营压力,投资意愿下降,均会对公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公司会面临经营业绩高速增长不可持续风险。
(三)新技术开发和迭代风险
光伏电池片技术的迭代与光伏设备的技术演进以及应用相互推动和成就,
共同推动光伏电池片生产的降本增效。随着新技术的演进程度不断加深,设备
厂商需要配合光伏下游进行持续的研发、验证和优化,不断对解决方案进行迭
代,或开发新的设备以满足新的工艺技术要求。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的核心工艺设备主要覆盖
了TOPCon、ABC、HPBC等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路线。报告期内,公司光
伏 电 池片设备收入分别为 9,095.43万元、 121,699.32万元、 266,918.62 万元及
及 PERC , 其 中 TOPCon 和 XBC 累 计 占 比 分 别 为 71.35% 、 85.80% 、 98.76% 及
池片设备中TOPCon、XBC的占比约99%。光伏行业整体技术迭代较快,未来光
伏可能面临技术迭代进一步加快、多种技术路线同时分散开展的可能性,这对
设备厂商在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以及技术、产品的储备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光伏电池片行业的发展趋势(如N型电池其他技
术路线、钙钛矿、叠层电池等),无法理解和满足客户差异化的技术需求,新
产品的开发应用在前瞻性、及时性等方面与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客户的具体需求
无法有效匹配,可能会导致公司技术、产品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出商品无法及时验收导致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的逐步产业化应用,公司订单和
交付均显著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25,208.84万元、
公司设备交付至下游客户处后,需经过安装调试并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发出商品转化为收入时间与下游厂商的验收节奏密切相关。未来,如
果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下游客户经营压力变大,或下游客户产线因技术工艺等原
因导致进展缓慢,均会影响公司设备验收进度,公司会面临发出商品无法及时
转化为收入、发出商品余额过高,从而导致占用较多经营资金并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风险。
(五)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的风险
凭借技术积累和市场客户需求,公司逐步进入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领域,
为此组建了专业研发团队投入资源,开发出氧化、退火、镀膜和钎焊炉设备等
一系列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新产品,公司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目前正处于客户
导 入 和 验 证 阶段 , 报告 期 内 的 收 入为 0万 元 、 564.60万 元 、 1,714.40 万 元 及
续性、稳定性和规模化的销售收入。未来,如果公司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不能
有效适应客户的需求或者公司设备工艺相对竞争对手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能力
或者公司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372 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案
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
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
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39 号”
批准。本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拉普拉斯”,
证券代码“688726”;本公司 A 股股本为 40,532.6189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33,731,410 股股票将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三)股票简称:“拉普拉斯”,扩位简称:“拉普拉斯”
(四)股票代码:68872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5,326,189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532,619 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731,41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1,594,779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221,169 股,
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次获配股数为 2,026,63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
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本次获配股数分别为 2,194,539 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5.41%。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
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
票数量为 23,209,410 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580,040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公司选择的上市
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司上市时市值为 71.26 亿元。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35,862.01 万元,
营业收入为 296,616.03 万元。综上,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
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APLACE Renewable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6,479.35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林佳继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康路 1 号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储能、光伏、半导体和航空航天所需
先进材料、高端装备,以及配套自动化和配件的研发、制造,销
售和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
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先进材料,高端装
备,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的销售、安
经营范围 装、维修;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
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
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相关产品、装备、材料、
系统的生产。
公司是一家领先的高效光伏电池片核心工艺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
商,主营业务为光伏电池片制造所需高性能热制程、镀膜及配套
主营业务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可为客户提供半导体分立器
件设备和配套产品及服务。
所属行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518122
电话号码 0755-89899959
传真号码 0755-28329663
互联网网址 www.laplace-tech.com
电子信箱 ir@laplace-tech.com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夏荣兵
人和电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林佳继。
本次发行前,林佳继直接持有发行人 3,464.5283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普朗克合伙、普朗克六号合计持有发行人 8,645.2406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林佳继直接持有发行人 3,464.5283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普朗克合伙、普朗克六号合计持有发行人 8,645.2406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的实际控制人。
林佳继,1983 年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学位;2008 年 8 月毕业于南洋理工大学,获博士学位。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2
月,就职于 Solar 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 of Singapore(SERIS),任研究员;
心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今,就职于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佳继。发行人与实
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注 1:林佳继直接持有安是新能源 17.41%股权,并通过知享合伙控制安是新能源 82.59%
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安是新能源 100%的表决权;
注 2:林佳继担任共济合伙、傅立叶合伙、普朗克合伙、自强合伙、笛卡尔合伙、普
朗克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控制该等合伙企业;
注 3: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佳继还持有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16.85%的份额,前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 0.54%股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总股本持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券情况
股比例
通过安是新能源、共济合
伙、傅立叶合伙、普朗克
董事长、总经
人员
克七号、普朗克八号持股
董 事 、 副 总 经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通过共济合伙、傅立叶合 自上市之日起
理 2025 年 11 月 20 日 伙持股 1,239.8110 万股 36 个月
通过安是新能源、傅立叶
合伙、普朗克合伙、自强
董 事 、 财 务 负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自上市之日起
责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36 个月
克六号、普朗克七号持股
董事、副总经
书
董事、核心技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通过傅立叶合伙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术人员 2025 年 11 月 20 日 54.0404 万股 36 个月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总股本持 限售期限
量(万股) 量(万股) 券情况
股比例
监 事 会 主 席 、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通过普朗克合伙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职工代表监事 2025 年 11 月 20 日 12.0230 万股 36 个月
副 总 经 理 、 核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通过自强合伙持股 自上市之日起
心技术人员 2025 年 11 月 20 日 228.5736 万股 36 个月
同时,林佳继、刘群、林依婷、夏荣兵等四人通过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
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
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
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汇总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兼顾员工与公
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公司开展了多次股权激励,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激励时间 履行程序 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情况
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合伙以 9,200 万元认
励 股平台普朗克合伙对员 号、普朗克二号、普朗克三号、普朗克
工进行股权激励 四号、普朗克五号(股权激励对象在该
拉斯召开 2022 年第三次 购新增股本 479.3570 万股,其中普朗克
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 六 号 的 合伙 人 分别 为 实际 控 制 人林 佳
议,通过员工持股平台 继、2 个间接的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七
激励
普朗克六号对员工进行 号、普朗克八号(股权激励对象在该 2
股权激励 个间接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持有份额)
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五号中,激励对象
以 440 万元认购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持有
的 440 万元的份额;员工持股平台普朗
克七号中,激励对象以 300 万元认购实
际控制人林佳继持有的 300 万元的份
励 平台变更决定书,对员
额;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八号中,激励
工进行股权激励
对象以 886 万元认购实际控制人林佳继
持有的 886 万元的份额
注:此外,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林佳继陆续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傅立叶合伙、笛卡尔
合伙、自强合伙等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予夏荣兵、林丽等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并通过转让
其持有的共济合伙的份额予 YVON ELIE PELLEGRIN 进行股权激励;2024 年 1-6 月,实际
控制人林佳继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普朗克一号、普朗克二号、普朗克三号、普朗克四号、普
朗克五号、普朗克七号、普朗克八号等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予相关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包括自强合伙、笛卡尔合伙、傅立叶合伙、普朗克合伙、
普朗克六号、普朗克一号、普朗克二号、普朗克三号、普朗克四号、普朗克五
号、普朗克七号、普朗克八号。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架构
如下: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自强合伙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后上市前,
自强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47%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自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E1W37J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8 年 12 月 6 日
出资额 338.5760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338.576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梓兴花园 B 栋 105
营地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1 林佳继 普通合伙人 205.8985 60.81%
CLEMENT JOSEPH
PIERRE CASTEL
合计 338.576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人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笛卡尔合伙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后上市前,
笛卡尔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1.47%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笛卡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JCEJ11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出资额 338.5753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338.5753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4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7 葛炜杰 有限合伙人 2.7038 0.80%
合计 338.5753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傅立叶合伙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后上市前,
傅立叶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2.94%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傅立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J1L516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出资额 677.9533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677.9533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5
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出资人构成 (万元)
合计 677.9533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合伙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后上市前,
普朗克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2.73%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ALKQ38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4 月 29 日
出资额 9,200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5,044.4955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5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合计 9,200.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六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后上市前,
普朗克六号直接持有公司 1.18%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六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KR7E3K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出资额 3,987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2,086.3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3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姓名/名称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构成 2 普朗克七号 有限合伙人 2,620.0000 65.71%
合计 3,987.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一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合伙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F8QL2D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出资额 1,907.79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1,110.93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5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合计 1,907.79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二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合伙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F8R82N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出资额 2,106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1,149.35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5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合计 2,106.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三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合伙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F8T26J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出资额 1,797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901.7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5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合计 1,797.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四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合伙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四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F8TG0E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出资额 279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153.45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6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9 彭美玲 有限合伙人 8.0000 2.87%
合计 279.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五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合伙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五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F8TW1X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出资额 3,109.21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1,492.0655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6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额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人构成 15 康豪 有限合伙人 10.0000 0.32%
合计 3,109.21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七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六号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七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KR899N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出资额 2,620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1,311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3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构成
合计 2,620.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普朗克八号系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控制的间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有普朗
克六号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普朗克八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HLB3W7A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22 年 12 月 6 日
出资额 1,366 万元人民币
合伙人资本 774.31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林佳继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坪山大道 2007 号创新广场裙楼
营地 236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人构成 5 高建港 有限合伙人 15.0000 1.10%
合计 1,366.0000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经营其他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人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
(二)持股平台人员股份锁定期、离职后的股份处理安排
序 锁定期满前离职
涉及持股平台 股份锁定期安排
号 的股份处理安排
解锁条件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
自强合伙、笛卡尔合伙、傅立叶
合伙 注 普通 合伙人有 权
且拉普拉斯股票上市满 36 个月
要求 激励对象 将
直接的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合伙
持有 的份额全 部
及 5 个间接的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
一 号 、 普 朗 克 二 号 、 普 朗 克 三 解锁条件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
通合 伙人或其 指
号、普朗克四号、普朗克五号 记在有限合伙人名下之日起满三
定的 符合条件 的
直接的员工持股平台普朗克六号 十六个月
公司员工
七号、普朗克八号
注:其中自强合伙有限合伙人 CLEMENT JOSEPH PIERRE CASTEL 解锁条件为合伙企
业财产份额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
(三)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 110.57 万元、1,390.27 万元、
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吸引与保留优秀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人才,
股权激励实施前后未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变化。由于实施股权激励所确认股份支
付并不会造成公司现金流流出;同时,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有利于稳定核心人
员,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积极的
影响,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公司上市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单个激励对象通过该等股权激励计
划所持有的发行前后公司股权比例较低。公司上市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对公司
的股权结构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四)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实行的其他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
排,亦不存在其他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36,479.3570 万股,本次发行 4,053.2619 万股 A 股,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40,532.6189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股数 限售期限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一、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连城数控 61,538,923 16.87% 61,538,923 15.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林佳继 34,645,283 9.50% 34,645,283 8.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安是新能源 31,359,561 8.60% 31,359,561 7.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如东恒君 16,714,287 4.58% 16,714,287 4.1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共济合伙 15,403,980 4.22% 15,403,980 3.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陈方明 14,266,667 3.91% 14,266,667 3.5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增资扩
股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
胡中祥 12,659,441 3.47% 12,659,441 3.12%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
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傅立叶合伙 11,924,124 3.27% 11,924,124 2.9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普朗克合伙 11,061,163 3.03% 11,061,163 2.7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国寿科创 10,434,943 2.86% 10,434,943 2.57%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上饶长鑫 8,606,778 2.36% 8,606,778 2.1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赛格合创 7,944,718 2.18% 7,944,718 1.9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秋石一号 6,856,301 1.88% 6,856,301 1.69%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正逸宁投资 6,620,598 1.81% 6,620,598 1.63%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股数 限售期限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兴睿兴元 6,620,598 1.81% 6,620,598 1.63%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朱雀壬寅 6,620,598 1.81% 6,620,598 1.63%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强合伙 5,955,015 1.63% 5,955,015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笛卡尔合伙 5,954,993 1.63% 5,954,993 1.4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行远志恒 5,106,105 1.40% 5,106,105 1.2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普朗克六号 4,793,570 1.31% 4,793,570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韩明祥 4,394,025 1.20% 4,394,025 1.08%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黄埔数字 3,899,253 1.07% 3,899,253 0.9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嘉兴朝希 3,835,096 1.05% 3,835,096 0.95%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无锡芯动力 3,668,176 1.01% 3,668,176 0.90%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嘉兴朝骞 3,562,970 0.98% 3,562,970 0.88%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捷毅创投 3,065,864 0.84% 3,065,864 0.7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股数 限售期限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何江涛 3,026,933 0.83% 3,026,933 0.75%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海南瑞麟 3,005,749 0.82% 3,005,749 0.74%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三亚恒嘉 3,005,749 0.82% 3,005,749 0.74%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如东睿达 2,857,160 0.78% 2,857,160 0.70%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安托信 2,717,735 0.75% 2,717,735 0.67%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高新投创投(SS) 2,648,239 0.73% 2,648,239 0.65%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海南与君 2,383,420 0.65% 2,383,420 0.59%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杭州鋆沐 2,344,057 0.64% 2,344,057 0.58%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聚源芯创 2,344,057 0.64% 2,344,057 0.58%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海南同致 2,215,419 0.61% 2,215,419 0.55%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张钰琪 1,986,179 0.54% 1,986,179 0.49%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股数 限售期限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科创产投 1,875,245 0.51% 1,875,245 0.4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秋石二期 1,781,474 0.49% 1,781,474 0.44%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盛欣投资 1,743,343 0.48% 1,743,343 0.43%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陈耀民 1,721,360 0.47% 1,721,360 0.4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如东嘉达 1,640,840 0.45% 1,640,840 0.40%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嘉兴朝佑 1,406,434 0.39% 1,406,434 0.35%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领汇基石 1,406,434 0.39% 1,406,434 0.35%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秋石二号 1,324,120 0.36% 1,324,120 0.33%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易方新达 1,289,231 0.35% 1,289,231 0.3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青岛盛京 1,265,951 0.35% 1,265,951 0.31%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股数 限售期限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房坤 1,076,053 0.29% 1,076,053 0.27%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韩铮 1,059,300 0.29% 1,059,300 0.2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孟祥云 1,054,955 0.29% 1,054,955 0.2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易方新达二号 1,054,825 0.29% 1,054,825 0.2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林洋创投 937,623 0.26% 937,623 0.23%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齐麟 937,623 0.26% 937,623 0.23%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黄埔永平 901,718 0.25% 901,718 0.2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昱源五期 794,480 0.22% 794,480 0.20%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徐家林 738,495 0.20% 738,495 0.18%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钟保善 738,473 0.20% 738,473 0.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张玉秋 738,473 0.20% 738,473 0.18%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股数 限售期限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赵天雪 738,473 0.20% 738,473 0.18%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姜洪峰 703,217 0.19% 703,217 0.17%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赵永红 632,943 0.17% 632,943 0.16%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科创二号 468,811 0.13% 468,811 0.12%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
取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张强 421,991 0.12% 421,991 0.10%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
取得的部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
国盈君和 293,958 0.08% 293,958 0.07%
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
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 - - 2,194,539 0.5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
- - 2,026,630 0.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司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2,580,040 0.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364,793,570 100.00% 371,594,779 91.68%
二、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不包括网下配售摇
- - 33,731,410 8.32% 无
号锁定 10%账户的
限售股票)
小计 - - 33,731,410 8.32%
合计 364,793,570 100.00% 405,326,189 100.00%
注:SS 指 State-owned Shareholder,国有股东。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取得的部
个月;剩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取得的部
个月;剩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增资扩股取得的部
个月;剩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增资扩股取得的部
分,限售期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剩余部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和取
得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孰晚
合计 220,008,372 54.28%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532,619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079,891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拉普
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 1 号资管计
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22.1169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10.41%,
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占本
投资者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类型 次发行数量的 限售期
名称 (股) (元)
比例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家园 1 号
资管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4,221,169 10.41% 74,208,151.02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 号)(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华泰创
新。
华泰创新获配股份数量 2,026,630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0%,
获配金额 35,628,155.40 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家园 1 号资管计划。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获配股份数量为 2,194,539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的 5.41%,获配金额 38,579,995.62 元。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 年 4 月 3 日
备案日期:2024 年 4 月 3 日
备案编码:SAHB48
募集资金规模:3,858.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
序 实际缴款金额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份额的持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有比例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 人员
光伏事业部总经理
兼深圳基地总经理
研发标准体系化副
总监
智能制造事业部总
无锡拉普
拉斯
斯总经理
无锡拉普 无锡拉普拉斯运营
拉斯 总监
资管计划
序 实际缴款金额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份额的持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有比例
无锡拉普 无锡拉普拉斯 PMC
拉斯 总监
无锡拉普 无锡拉普拉斯售后
拉斯 副总监
无锡拉普 无锡拉普拉斯基建
拉斯 经理
无锡拉普 无锡拉普拉斯物控
拉斯 经理
特种材料事业部总
经理
合计 3,858.0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特材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拉普拉斯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嘉庚特材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四)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53.261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全部为公开
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 17.5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19.87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0,532,619 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25,789,450 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为 10,522,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478,70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 43,296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
例为 0.12%,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1%。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88 元。(按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67 元。(按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1,256.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755.51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500.83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 出 具 《 验 资 报 告 》( 容 诚 验 字
[2024]210Z0018 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5,581.66
审计及验资费 1,800.00
律师费 795.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29.25
发行手续及其他 49.60
合计 8,755.51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
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2,500.83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23,883 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10Z0100 号)。
上述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
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
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
测信息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
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合作情况良好,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
市场发展情况较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作有序进行,未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4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24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9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60,000.00-439,000.00 145,507.98 147.41%-201.7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8,000.00-59,000.00 13,833.59 246.98%-326.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业绩预计情况仅为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
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及公司产品良好的竞争能力,公司设备获得持续规模化验收。公司预计 2024 年
至 201.7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44,000.00 万
元至 53,000.00 万元,较 2023 年同期增长 285.20%至 363.99%。
前述 2024 年 1-9 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
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
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
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
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
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
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张新星、罗剑群
项目协办人:皮嘉勇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志斌、胡轶聪、徐翰伟、郑文才、林俊健、昌韬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新星,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保荐代表人罗剑群,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新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
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经业务线,2015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广康生化创业板 IPO、新益昌科创板 IPO、尚格会
展 IPO、瑞捷咨询 IPO、欣龙控股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
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罗剑群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6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鹏鼎控股 IPO、珠江钢琴非公开发行、
爱旭股份非公开发行、天际股份非公开发行、爱旭股份重组上市、越秀金控重
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首发前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5)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每年转让的首发
前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6)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人仍为单独
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具体减持计划通知
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7)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4)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
提下,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4)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3)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
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
(5)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等身份作出的上述不同锁定期承
诺,将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
(6)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
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
用。
(5)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身份作出的上述不同
锁定期承诺,将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比例和期限。
(6)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下同)。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企业
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具体
减持计划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伙、普朗克合伙、普朗克六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00.00%。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企业
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具体
减持计划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4)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
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
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00%。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
企业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企业将提前将具体
减持计划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人
届时仍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人将提前将具体减持
计划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东睿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
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发行人股
份(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00.00%。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企业
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具体
减持计划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5)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前 12 个月入股的股东三亚恒嘉、如东嘉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
(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
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
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00%。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
股份,若本企业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具体减持计划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予以公告。
(5)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兴朝希、嘉兴朝骞、捷毅创投、海南瑞麟、海南与君、聚源芯创、杭州鋆沐、
科创产投、秋石二期、盛欣投资、嘉兴朝佑、领汇基石、易方新达、青岛盛京、
易方新达二号、林洋创投、齐麟、黄埔永平、姜洪峰、科创二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
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
份(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股份。
(3)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格合创、秋石一号、朱雀壬寅、兴睿兴元、正逸宁投资、黄埔数字、无锡芯动
力、何江涛、安托信、高新投创投、海南同致、张钰琪、陈耀民、秋石二号、
房坤、韩铮、孟祥云、昱源五期、徐家林、张玉秋、赵天雪、赵永红、张强、
国盈君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发行
人股份(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3)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伙、傅立叶合伙、笛卡尔合伙、普朗克合伙、普朗克六号自愿延长锁定期限承
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
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8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4)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上述“届时
所持股份”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的,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
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首发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发
上市前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
称“公司上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科创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稳定股价预案
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并按顺序予以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启动条件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且应保证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票议案
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
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
购股票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办
理其他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
(如需)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票回购方案。
(4)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公司总股本金额的 1%,但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限制。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
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票。
(5)回购股票的价格: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且发生下述两种情
形之一的: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实际控制人应
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
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
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
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实际控制人在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2%。
即实际控制人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 12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
机增持公司股票,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同时,实际控
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
(4)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本人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如与上述增持比例冲突
的,以上述比例限制为准)。
(5)增持股票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在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且发生下述两种情
形之一的: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且实际控制人
无法增持公司股票的,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
触发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
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累计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
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
红、薪酬和津贴合计金额的 50%。
(4)增持股票的价格: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5)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督,严格履行稳定股价的公开承诺,如有违反承诺情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科创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本公司就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创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
施,并将提示及督促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
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严格履行稳定股价的公开承
诺,如有违反承诺情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
应责任。
(4)在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
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创板上市后 36 个
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现就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创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触发公司回购股票义务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
议时,本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票议案时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3)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严格履行稳定股价的公开承诺,
如有违反承诺情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
任。
婷、夏荣兵、庞爱锁、张武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现就公司上
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创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触发公司回购股票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时,本
人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票议案时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3)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严格履行稳定股价的公开承诺,
如有违反承诺情形,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责
任。
(三)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自愿做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佳继已就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事项,自愿做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具体情况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五)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已就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事项,自愿做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本节“三、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八)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之“4、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之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按如下方
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
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
部新股,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基准价格
(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票及其派生股
票。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
诺如下: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股份
的工作,并在发行人就回购事项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同时,本人将依法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买回价格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
定的基准价格(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买
回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在此期间,发行人存在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
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
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为了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
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与工作
流程,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以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
加强成本管控、费用管理和预算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未来,公司将以市场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
紧跟行业产品发展方向,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继续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等
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公司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
品竞争力和服务客户研发等需求的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模式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
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
效,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
人才储备,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提升未来的股东回报,降低
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完善和细化了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
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
进行了细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
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
司的分红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
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制定的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
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
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
进公司做出新的填补回报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曹胜军、王大立、贾志欣、李诗、张武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
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
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
解释并道歉;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将遵守公司制定的《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股东未来在审议该规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将在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后,本人将严格予以执行。
(2)本人不会提议亦不会赞同公司在本次科创板上市在审期间进行现金分
红。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爱锁、曹胜军、王大立、贾志欣、李诗、曾钧、黄欣琪、涂秋雯、张武依法承
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若国众联评估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实际控制人林佳继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
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
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
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
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如果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从事与发行
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偿将该
商业机会让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
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
(4)本人将约束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
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5)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
有。
(6)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其他承诺事项
(1)实际控制人林佳继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
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
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章制度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发行人拆
借资金、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不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持续有效。
(2)持股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连城数控承诺:
本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下同)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设定的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向公司拆借资金、占用公司资
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间持续有效。
(3)属于同一普通合伙人三亚兆恒管理且合计持股发行人 5%以上的股东
如东恒君、三亚恒嘉、如东睿达和如东嘉达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企业,下同)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
业保证本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
企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企业不向企业拆借资
金、占用企业资金或采取由企业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企业资金;不
要求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间持续有效。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平台安是新能源、共济合伙、自强合伙、傅立
叶合伙、笛卡尔合伙、普朗克合伙、普朗克六号承诺:
本公司/企业作为公司股东,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现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子公司/企业,下同)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企业保证本公司/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严格履行
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设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企
业不向公司拆借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
侵占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间持续有效。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群、林依婷、夏荣兵、庞爱锁、
曹胜军、王大立、贾志欣、李诗、曾钧、黄欣琪、涂秋雯、张武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资、控股子公司/企业,下同)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届时发生确有必要且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
公平交易,严格履行法律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设定的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占用发行人资金或采
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不要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持续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根据监管要求,就本公司股东情况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0.01%的自然人均不属于证监
会系统离职人员。
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
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
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胜军、王大立、贾志欣、李诗、曾钧、黄欣琪、涂秋雯、张武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除各项具体承诺内载明的具体约束措施(如有)外,
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
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笛卡尔合伙、普朗克合伙、普朗克六号承诺:
(1)如本公司/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该承诺,或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
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公司/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等已披露的申请
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
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
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
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制
定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