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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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已
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二)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
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成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负责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就相关工
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每日舆情监控;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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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设舆情信息报告人,负责
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
报送至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并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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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信息报告人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映给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监
管部门报告:
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
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与前述舆情相关的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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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此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
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行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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