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
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监控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相关部门
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微博公
众号、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要媒
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
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
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