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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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北 京 华 宇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行 为 ,维 护 全 体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利 益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和 财 务 信 息 质 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国 有 企 业 、 上 市 公
司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 求 ,聘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行 为 。公 司 聘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除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之 外 的 其 他 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具 备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开 展 证 券 期 货 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及条件;
( 二 )具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五 )认 真 执 行 有 关 财 务 审 计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规 定 ,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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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按 照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制 定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政 策 、流 程 及 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 )审 议 选 聘 文 件 ,确 定 评 价 要 素 和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监 督 选 聘 过
程;
( 四 )提 出 拟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审 计 费 用 的 建 议 ,提 交 决 策 机 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 )定 期( 至 少 每 年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对 受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履 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 )负 责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一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至 年 度 报 告 出 具 前 变 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 )拟 聘 任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近 三 年 因 执 业 质 量 被 多 次 行 政 处 罚 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 )聘 任 期 内 审 计 费 用 较 上 一 年 度 发 生 较 大 变 动 ,或 者 选 聘 的 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 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未 按 要 求 实 质 性 轮 换 审 计 项 目 合 伙 人 、签 字 注
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 体 评 分 标 准 。其 中 ,评 价 要 素 包 括 审 计 费 用 报 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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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实 施 情 况 ;公 司 评 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费 用 报 价 时 ,应 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选聘基准价。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
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 计 费 用 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20%以 上( 含 20%)的 ,公 司 应 当 按 要 求 在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说 明 本 期 审 计 费 用 的 金 额 、定 价 原 则 、变 化 情 况 和 变 化
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
务 满 5 年 的 ,之 后 连 续 5 年 不 得 参 与 公 司 的 审 计 业 务 。审 计 项 目 合 伙 人 、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由 于 工 作 变 动 ,在 不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服
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子 公 司 分 拆 上 市 ,为 其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审
计 项 目 合 伙 人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变 更 的 ,相 关 审 计 项 目 合 伙 人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在 该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子 公 司 分 拆 上 市 前 后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期内公
司拟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或 者 销 毁 。文 件 资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为 选 聘 结 束 之 日 起 至
少 10 年 。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质 量 出 现 重 大 缺 陷 ,审 计 报 告 不 符 合 审 计
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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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人 员 和 时 间 安 排 难 以 保 障 公 司 按 期 披 露 年
报信息;
( 三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不 再 具 备 承 接 相 关 业 务 的 资 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解 聘 或 者 不 再 续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时 ,应 提 前 30 日 通 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股 东 会 就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表 决 时 ,允 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陈 述 意 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出 辞 聘 的 ,应 当 向 股 东 会 说 明 公 司 有
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 法 规 ,在 选 聘 时 加 强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的 审 查 ,并 在
相 关 合 同 中 设 置 单 独 条 款 明 确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和 要 求 ,在 向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时 加 强 对 涉 密 敏 感 信 息 的 管 控 ,有 效 防 范 信 息 泄 露 风
险。
第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如 与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股 东 会 制 定 的 其 他 制 度 相 抵 触
时 , 按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公 司 股 东 会 制 定 的 其 他 制 度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生 效 实
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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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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