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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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乐鑫信息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
诚律师和徐启捷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
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就乐鑫科技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预留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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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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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预留授予,乐鑫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
权:
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
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2020 年第一期、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3 年第二期、2023 年第三期、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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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
予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以及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专项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
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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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共 23,298 股,授予价格为 35.00 元/股。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同意公司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23,298 股,授予价格
为 35.00 元/股。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向 8 名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共 23,298 股,授予价格为 35.00 元/股。根据监事会专项核查意见,
同意公司向 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23,298 股,授予价格为 35.00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预留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
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会的专
项核查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
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鑫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
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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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 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徐启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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