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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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影响的各类舆情,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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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按照公司要求向相关部门上报舆情信息;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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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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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当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当地证监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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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并披露或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
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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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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