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优利德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
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匹配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相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
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立即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还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资者热线和e互动问答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
手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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