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江苏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4 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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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4-15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江苏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转让项目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江苏
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摘牌方式与
上海中移数字转型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中移基金”)组成联合体
参与江苏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盛智能”)41.93%股权转让项目,
其中:公司拟收购芯盛智能11.93%的股权,中移基金拟收购芯盛智能30.00%的股
权;交易底价为36,500.00万元(其中公司受让底价为10,385.62万元,中移基金
受让底价为26,114.38万元)。前述交易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以适宜的价
格参与上述项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开摘牌、签订相关协议、股权
变 更 等 事 宜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
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江苏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项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145)。
   二、进展情况
与中移基金为芯盛智能41.93%股权的受让方,受让价格为人民币36,500万元。近
日,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
同》。
  三、《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所持有的江苏芯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标的企业”)11.93%的股权,
对应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 7,113.4396 万元。
  上海中移数字转型产业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移数
字”)与乙方共同组建的联合体一个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该联合
体为标的企业 41.93%股权的受让方,联合体同意依法受让标的企业 41.93%股权。
其中,中移数字受让标的企业 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7,886.5604 万元,对
应产权交易价款 26,114.378184 万元;乙方受让标的企业 11.93%股权,对应注
册资本为 7,113.4396 万元,对应产权交易价款 10,385.621816 万元。
  第三条 价款
  本合同产权标的对应标的企业 11.93%股权,产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壹角陆分。
  第四条 支付方式
贰分,在本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一次性付款。除 4.1 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余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
肆分,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
账户。
  第五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
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处理
  产权交易涉及的资产作如下处理:乙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标的企业的资
产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持有。
  第七条 产权交接事项
共同配合,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
权交易凭证后 5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如有)内,配合标的企业办
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
促使标的企业向乙方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双方同意,产权交易标的过户
至乙方名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甲方同意督促标的企业在交割日
时向乙方出具关于产权交易的交割确认函以及反映乙方持有产权交易标的情况
的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
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1)
甲方将产权交易标的转让给乙方、将其余股权转让给中移数字;(2)通过新的
公司章程和新的董事会组成,新的章程和董事会组成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
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税赋和费用
定按以下方式承担:产权交易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实际损失,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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