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4 2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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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激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
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激智科技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7,92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262,087,850.00元。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27,920,000股,发行价格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00.00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9,670,238.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5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计划投         实际累计投入

            项目名称         入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投资进度

                         (万元)           (万元)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合   计            69,800.00     52,679.24    75.47%
     注:以上截至2024年9月30日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对各厂区布局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因此公
司决定在“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皇吉浦路566号”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888号、畅阳路299
号”这一实施地点,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发展实际需求。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
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
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在“光学膜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皇吉浦路566号”的
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888号、畅阳路299号”这一实施地点,
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对各园区场地布局进行优化和
调整的经营发展需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
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 阳            章江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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