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4 19: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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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理财交易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
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
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
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用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投资管理,或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
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委托理财期限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不得与非正规机构或者私人进行交易。购买的理
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六)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予以实施。
          第三章   审核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以下标准的,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具体审议标准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余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连续十
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的余额作为计算并标准,适用
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
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织,财务部门具体实施。财务部门的主要职
责如下:
  (一)设立委托理财业务审核流程、责任机制,制定定期委托理
财方案;负责投资前期论证,基于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审慎审核、
评估相关委托理财的产品说明书、方案书、协议书等,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
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
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询价,根据综合风险和收益等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
出投资申请,依照公司核决权限审批后实施;
  (三)负责在投资期间,建立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并定期向财务
总监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和盈利情况;关注过去十二个月任一时点委托
理财余额及累计成交金额(关联方委托理财),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
合本制度的规定;
  (四)负责委托理财业务执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异常
情况时须及时上报,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投资事后管理,指派人员跟踪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
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七)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
规定对外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受托人
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
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时,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
司其他规定或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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