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股份: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10-24 17: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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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三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权的行为,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并公告,股权登记日结
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
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
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要求。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议程序
规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不含 50%)
的控股公司(各级公司)
          、直接参股公司(不含参股公司再投资的公
司)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基金份额)的股权变动(增加/
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收购/转让、划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其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保证股东依法行
使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可以本人投票
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
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
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十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
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股东会应当给与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中关联关系的股东之回避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而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一般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数表决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
避,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等详细情
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
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结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予以规定的,以本《公司章程》及其
修正案和《规则》为准。
  本《议事规则》与本《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冲突的,以本《公
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
                            、“低于”
                                、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拟定,将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修改及废止由股东会决定。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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