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和董事会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与审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九章 董事会秘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
度。
第四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对于可能会重大影响公司股票的买卖或价格的资料及公司
其他的机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为止。
第八条 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决
议的形式作出,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或者
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
达成的合同、交易、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批露。
第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
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辞职报告,无须股东会批准,辞职报告立即生效。但下列情形
除外:
(一)该董事正在履行职责并且负有的责任尚未解除;
(二)董事长或者董事兼任总裁提出辞职后,离职审计尚未通过;
(三)公司正在或者即将成为收购、合并的目标公司。
第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可能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一任董事填补其空缺后方能
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
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
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事件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
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职权时,应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本公司应将有关具体情况及
理由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
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的,除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外,独立董事应当在该等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股东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
再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公司法》
、
《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室负责
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室印章。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六)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非基础
设施投资项目(含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超出额度的投资项目,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在本章程授权额
度内,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另行授权经理层决定并实施部分投资项目;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重大投资项目评价报告等;
(八)审议批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十一)制订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方案;
(十二)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五)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收购、资产
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六)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含 50%)
的控股公司(各级公司)和直接参股公司(不含参股公司再投资的公
司)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基金份额)的股权变动(增加/减
少注册资本、股权收购/转让、划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但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的事项除外;
(十七)决定直接参股公司(不含参股公司再投资的公司)及私募股
权基金投资在经营中因其他股东经济行为造成的股权结构(基金结构)
变动事项,但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的事项除外;
(十八)决定、调整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但需要提交股东会或
其他组织机构决定的除外;
(十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
司董事会秘书、总审计师;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十一)制定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董事会
授权管理、投资、融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业经理人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二)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管理层的工作;
(二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八)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体系
建设和 ESG 报告编制;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合规及企业法治
建设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合法授权,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董事会对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不得进行概括授权。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以会议
的方式集体决策。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也可附有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详细议案。
第四十条 就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
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该职责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一名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无正当理由不主持董事会会议,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该职责
时,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主持
会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与审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与议案由董事长确定。除事先确定
的议案以外,董事会可视具体情况在会议举行期间确定新的议案。
第四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室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确定新的议案,应当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
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相关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不加入该新议案或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议该新议案,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第五十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期间临时提出议案的,由全体与会董
事决定是否加入会议议程,如决定不予加入议程的,无需说明任何理
由。
第五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
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第五十五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五十六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五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五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董事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
进行。
第六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其中,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中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之回避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事项的关系,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而由非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四)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董事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六十三条 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
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
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本规则第 65 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董事签署。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标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
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
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
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
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
书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
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
会会议记录为永久保存。
第八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九章 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聘任。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
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
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
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将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八十七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
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
如本规则未予以规定的,则以《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
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即失效。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请公司股东
会批准。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