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5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科技”)股东上海华芯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华芯”)持有公司 12,565,7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047%,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以下简称“微禾”)持有公司 2,468,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21%,
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上市流通。
股东微禾与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 ZHANG QUN 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6.0263%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股份不超过 1,385,45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0%,减持期限为自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海华芯系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
功申请了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截至峰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上
海华芯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故上海华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减持
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413%,减持期限
为自本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且采取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2,565,723
上 海 华 芯 创 5%以上非第一
业投资企业 大股东
微禾创业投
IPO 前取得:2,468,080 股
资 ( 珠 海 横 5%以下股东 2,468,080 2.6721%
琴)有限公司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微禾创业投资(珠海横 2,468,080 2.6721% 彭瑞涛持有微禾 100%股
琴)有限公司 权。
彭瑞涛 0 0%
合计 2,468,080 2.6721% —
注 1:通过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3.3541%股权的自然人 ZHANG QUN
和微禾持股 100%股东彭瑞涛系夫妻关系,ZHANG QUN 担任微禾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ZHANG QUN 与微禾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6.0263%的股份。
注 2:上述相关数据尾差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股东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上海华芯创 400,000 0.4331% 2024/3/5 ~ 100.96-100.96 不适用
业投资企业 2024/3/5
微禾创业投 44,970 0.0487% 2023/9/4 ~ 109.25-113.39 2023/8/12
资(珠海横 2024/3/1
琴)有限公司
微禾创业投 189,000 0.2046% 2024/6/28 ~ 82.00-82.00 2024/6/5
资(珠海横 2024/9/26
琴)有限公司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拟减
股东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合理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持原
名称 数量(股) 持比例 价格区间
源 因
上 海 不 超 过 :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11/15 按 市 场 价 IPO 前取 自 身
华 芯 1,385,45 1.50% 超 过 : 1,385,450 ~ 格 得 资 金
创 业 0 股 股 2025/2/14 需求
投 资 竞价交易减持,不
企业 超 过 : 1,385,450
股
微 禾 不 超 过 : 不超过: 竞价交易减持,不 2024/11/15 按 市 场 价 IPO 前取 自 身
创 业 500,000 0.5413% 超过:500,000 股 ~ 格 得 资 金
投 资 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5/2/14 需求
( 珠 超过:500,000 股
海 横
琴)有
限 公
司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
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本企业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承诺
(1)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
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如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承诺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相关减持义务。
(3)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承诺人承担相应承诺约定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
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
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减持实施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
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