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论情况(简称“舆情”)的处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事件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公司公众形象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舆情包括舆论和公众对公司相关事件的报道、传播和反映。
具体包括:
(一)电子媒介、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遵循“早发现早处理”的原则,第一时间最快速预警负面舆
情,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回复或者正确引导舆论等适当措施,有效引导内部
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正确处
理对公司的舆论和公众报道,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并树立健康良好的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监控应对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董事长为最终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的日常管理,监控重要舆情动态,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舆情工作,负责每日舆情
监测,并将收集的舆情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以了解市场相关情况,加强
舆情应对。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成员日常监测公司舆情,若异常舆情信息出现,做出快
速反应并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发现舆情的同时,应立即
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抓紧舆情应对的 24 小时黄金时期,以便公
司在必要时通过临时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处理办法。
(三)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舆情时,董事长应视情况召集董事会秘书及各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
门人员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公司将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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