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10-24 0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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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宏丰电
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
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
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
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
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
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章 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
及《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标准及
要求应当同时遵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
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
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
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予以报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
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的
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
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
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
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
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
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六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
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
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
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规定。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
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
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一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
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股东咨询电话:0577-85515911
  传 真:0577-85515915
  电子邮箱:zqb@wzhf.com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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