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富(中
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中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4074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951.32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4.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960,30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
含增值税)57,269,314.5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690,993.41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全部到位,并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2200567 号)。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新仪器引进项目
信息化升级和医管交流中心项
目
合计 359,690,993.41 301,952,627.20
二、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原因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均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
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差。
(二)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募集项目涉及的支出可能存
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据(或
背书转让)、信用证等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统一支付的情况。
三、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具体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
期编制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
据(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债权凭证、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
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据(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债
权凭证、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的自有资
金账户。
(三)公司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供应链票据(或背书转让)、信用证等债权凭证、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
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
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据(或背书转让)、信用证
等债权凭证、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
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