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所属的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该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
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
以回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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