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4-079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65,693.02 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根据本次
判决,公司可获得工程款、垫资款、违约金及利息等合计 47,559.78 万元。鉴于
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
确定性。若后续收回案件执行款项,将对公司相应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
体以公司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石重装”)因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兰能投(甘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兰能化
工”,原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兰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兰州能投”)提起诉讼,案件相关第三人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
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65,693.02 万元。2023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3)甘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兰州兰
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审理中,
兰能化工申请追加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并提起反诉,
法院依法追加后并决定对本诉与反诉合并予以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反诉原告):兰能投(甘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反诉原告):兰州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反诉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 07 民初 35 号】,判决如下:
万元;
金 1,677.16 万元(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并以欠款 11,598.64 万元为基准,
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承担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加的工程概算、委托签证款 3,056.11 万元;
万元;
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实际
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至五项合计 47,559.78 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310.13 万元,由兰石重装负担 69.08 万元,兰能化工、兰州
能投连带负担 241.05 万元、保全费 5,000 元,连同案款一并支付兰石重装。甘肃
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兰石重装多预交的 22.51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8.9
万元(已减半),由兰能化工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次判决,公司可获得工程款、垫资款、违
约金及利息等 47,559.78 万元。鉴于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收回案件执行款项,将对公
司相应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目前兰能化工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面原值为 30,348.82 万元(不包含诉讼标的
中涉及的工程款待审部分金额、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未结算等金额),公司
已计提减值准备 2,988.65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 27,360.17 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