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3 1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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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中交设计          公告编号:2024-053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407 号文注册批复,中交设计
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2,887,08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1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
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200032 号)、《中
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
告》(众环验字(2024)020003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
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截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已与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
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中交设计咨询集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54,952.526624
 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分行                                    (注 1)
 中交设计咨询集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50,0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建国门支行                                 (注 2)
 中交设计咨询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0,000.00
 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德胜门支行                                 (注 3)
   注 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公司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 232,887,084 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32,538,458.84 元,扣除按合同需于发行后支付的承销费用人民币
将款项 1,549,525,266.24 元划入贵公司在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 931900009910001
的账户内。
   注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将募集资金 50,000.00 万元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
内。
   注 3: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将募集资金 40,000.00 万元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
账户内。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提升科创能力项目、提升管理能力项目、提升生产能力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54,952.526624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
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
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
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提升科创能力项目、提升管理能力项目、提升生产能力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500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
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
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
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
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提升科创能力项目、提升管理能力项目、提升生产能力项目等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40,000.00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
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丙方提
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
翰、刘柏江(共 5 名)可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
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
  (6)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参见本协议第 17 条。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
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
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
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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