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一、基本情况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签字律师为
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现拟变更为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陈旭楠律师因办理本所分所和总所间的执业地点变更和派驻手
续,需在办理手续期间阶段性注销律师执业证。为避免对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出具造成影响,经研究
决定,陈旭楠律师不再担任本项目签字律师。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沈娜,本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111657600,主要从事公司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胡嘉冬,本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910089301,主要从事公
司证券法律业务,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四、本所对变更前后签字律师的承诺复核
陈旭楠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陈旭楠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陈旭楠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签署的相关文
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
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
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陈旭楠律师、沈娜律师、胡嘉冬律
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沈娜律师、胡嘉冬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
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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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华晓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