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
等方面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
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行的
法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当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示性文字,说明并提示投资相关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宗
旨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信息,包括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变动、股利分配、召开股
东会等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
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
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的联
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良好
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系;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股
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
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为: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
畅通,并由熟悉情况的专人接听,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
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派
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
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媒体在采访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
料和数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
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临时公告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发
布后,应报备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
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公司高层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
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
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
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
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
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
调研,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
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
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
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
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
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的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互动易模块的专人需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投
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
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
提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
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
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整理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选择
性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选择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
布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