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
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刊
物或网站正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
内容;
(二十四)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六)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公司内部、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八)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十)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十二)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
(十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知情
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
信息内容、知悉渠道、知悉时间、知悉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分支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
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
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的权益变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
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
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异动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深
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
要求,确实需要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
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
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
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内部信息知情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追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将相关情况和
处罚结果报送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外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偿。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附件: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知 工作单位 与上市公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6)
情人姓名 及职务 司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注 3) 内容(注 4) 处阶段(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