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3 08: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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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内部规范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行使内部审计
职能: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采购业务的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
关经济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及子公
司的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等进行内部审计;
  (六)建立健全公司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处理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核、查阅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涉及公司内控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八)审计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
的时间内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九)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事项,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
  (十)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并向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汇报。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决定交予司法机
关处理。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
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
实不
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
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的审计工作必须遵守的标准。
  在审计准备阶段,应完成审计项目立项、发送审计通知书、制定审计方案;
  在审计实施阶段,进驻企业后先取得被审资料、进行现场审计、编制汇总审计底稿、
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在审计终结阶段,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告知初步审计结论,听取被审单位意见,作出
审计结论,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做到实事求是、结论清晰、准确、恰当)。同
时应视审计情况下达处理决定,跟踪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所有审计项目都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审计。
     第十二条 常规审计事项的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前 7 天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
知书由审计部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现场审计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统计分析、截止性测
试等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应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充分的证据材料,编写审计工作底
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依据取得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判断证据是否齐备,问题是否
查清。依据分析的结果对各个审计要点给出综合评价并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在正式发出审计报告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
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超过 5 日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
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部应充分考虑并进一步核实。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应
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结果及审计整改结果向审计部报送。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资料等审计档案,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保管时间进行管理。审计部应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避免保管不当
的损坏及丢失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可视情节轻重,向公司提
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或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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