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
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
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
的,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监事候选人。
(四) 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东所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筹划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筹划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未达”
不含本数。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