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聘任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
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流程包括选聘、续聘、改聘三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
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
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投标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
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
事务所一经中标,在 3 年的中标有效期内,如拟对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
以不再重复开展招标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
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每年签订审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
承担能力水平及审计费用报价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
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 15%。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选聘方式及评价要素等);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
(三)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资料报送评审工作组,评审委员按照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经全体
评审委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
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和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可以提
议续聘其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在中标有效期内可以不再开展招标选聘工作。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应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选聘、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二)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五)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二十条 除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
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