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内部常设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负责人,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拟担任监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具体
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
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
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发出会议通知。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
以前发出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
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
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
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
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含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现场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
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监事不得免除责任;虽
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监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