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本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比上述
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
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执行总裁、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募集资金项目的每一笔支
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
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执行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会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
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依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
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的投向要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确需改
变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提请股东会批准,并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全资
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
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存放开
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
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编号、批准程序等事项)。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
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低于”、“以
外”、“超过”、“内”,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后,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