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发现律法意字第2219号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10月22日15:0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三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因公不能履行职务,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傅利才先生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413人,代表股份为896,642,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1838%。
其中包括: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073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
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议案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
情况予以披露。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
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获得通过:
公司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