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10-23 05:29: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
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
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
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对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其
      他股东,共计拟派发约人民币 30 亿元(含税)的股利,剩余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将用于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前,若公司发生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
      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2.5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股份,后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回购金
      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本次回
      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至不超过 2022 年 3 月 10 日)。详情请参见
      公司 2021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33)。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完
      成回购,已实际回购股份 513,314,385 股。详情请参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31,800,581,312 股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账 户(账 号 :
      B882732416)中合计有 513,314,385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持有中
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按公
司章程规定,应将自联通红筹公司分红所得现金在扣除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税
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取的各项公积金后,以现金方式全额分配给股东。联
通红筹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提议派发 2024 年半年度股利,每股派发
股利 0.2481 元。公司预计将收到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股利约 33.35 亿元。依照公
司章程,在收到此等股利后,扣除公司 2024 年下半年日常开支和税费约人民币
年中期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约人民币 0.57 亿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约人
民币 30.47 亿元。
   目前,公司总股份为 31,800,581,312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公
司股份(513,314,385 股)不参与本次股息派发。
   据此,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拟对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扣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其他股份
(31,287,266,927 股),每 10 股拟派发现金股利 0.959 元(含税),共计拟向本公司
股东派发约 30 亿元(含税)的股利,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将用于以后年度的
利润分配。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
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 4.97 元(2024 年 9 月 27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
(息)参考价格=(4.97-0.0959)÷(1+0)=4.8741 元/股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31,287,266,927×0.0959)÷31,800,581,312≈0.0944 元
/股
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97-0.0944)÷(1+0)≈4.8756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4.8741-4.8756|÷4.8741≈0.0308%。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
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联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