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监
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
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
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以下简称《 《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
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含外籍
员工。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
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