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22 2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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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2024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聚焦经济监督主责主业,坚持运
用政治强审、风险导向、“经济卫士”、增值服务的理念,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
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全资、控股及实际控
制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和实现目标等活动。
 第四条    在股份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审计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
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管理部门接受自治区内部审计协会在审计业务上的指导。
 第六条    审计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审计工作,接受师市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股份公司委托、聘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
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管理部门及内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负责
具体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审计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并不断地通过学习来保持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   审计管理部门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股份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预决算和财务决算等事项进行审验监督。
 (六)根据股份公司董事会和主管领导的安排决定,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其他审计事
项。
 (七)审计工作结束,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和主管领导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协助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管理部门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年度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投资决策、重大措施、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与分析、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参加股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并参与研究
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阅有关文件、资料。
议。
追究责任的意见。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暂予以封存。
 第十六条   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审计管理部
门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
 (一)审计管理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应审尽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风险导向、
突出重点,改进管理、提升价值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项目类型按照审计内容不同,一般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效益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专项审计等。
 (三)审计管理部门一般采取自行审计、委托审计及联合审计等方式组织开展审计
项目。
 (四)除涉密事项外,审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
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独
立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准备
 (一)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做好迎审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
条件。
 (二)审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制定项目
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三)原则上审计管理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四)审计组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
 审计组进点后由被审计单位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审计组长按项目计划进行分工,按
各自的分工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长归集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
求审计单位的意见后,交审计管理部门领导进行复核审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下达审计
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并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结果,企业自查发现
且在审计组进点前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原则上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组进点后发现,
企业立行立改的问题,原则上要在报告中注明整改情况,风险较小的问题可不在报告中
反映。
 (二)审计报告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并获取书面反馈意
见,审计报告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应征求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复议。
 第二十一条   问题整改
 (一)审计管理部门履行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监督责任,负责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
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
题,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各专业职能部门履行整改本专业领域审计发现问题的管理责任,推动问题整
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立卷归档。审计管理部门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及时组织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管理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
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向股份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为相关决策和加强管理
提供依据,协调联动推动问题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管理部门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屡查屡犯问题等,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按规定程
序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与纪检监察、督查督办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问题整改问责共
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深化运用,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
                第六章   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考核激励
 (一)股份公司应建立审计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被审计单位和
同级管理部门不参与对审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
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二)股份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成效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对业绩突出
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一)拒绝接受审计监督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含开通信息系统权限),或者
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管理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公司视情况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
究工作: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漏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管理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企业,
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
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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